于女士在滑雪时被刘先生撞骨折,落下了残疾。近日,密云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于女士15万余元,滑雪场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于女士诉称,2013年12月,她在北京某滑雪场滑雪,从滑道顶端以单板慢速下滑,刘先生在高速滑行中因动作不熟练,从后面将她撞骨折。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她起诉要求刘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4万余元。
刘先生辩称,他当时是正常滑行,没有过错。滑雪场认为,于女士及刘先生是在中高级雪道滑雪,应当熟知滑雪规则,不需要现场工作人员提示,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于女士正常滑雪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下滑过程中将于女士撞伤,理应赔偿。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有看护滑道并负有提醒滑雪者注意防止相撞危险的责任,滑雪场没有履行该安保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于女士15万余元。在刘先生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滑雪场按赔偿总额的20%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